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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例。赵某夫妇早年将宅院分家给小儿子,该房拆迁后,二老住进其中一套安置房。小儿子去世后,孙女继承遗产并起诉要求祖父母搬离。法院认定,当年分家属于附义务赠与,条件是保障老人终身居住;孙女继承房屋的同时须承接该义务,无权驱赶,驳回腾房诉请。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某、张某夫妇年近八旬,育有二子。早年,二老将家里两处宅院分家给两个儿子,并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生活。后分给小儿子的宅基地上房屋经拆迁置换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屋,其中一套由二老居住。2025年,小儿子去世,二老放弃继承小儿子的遗产,由孙女继承,现孙女要求二老腾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宅基地上房屋源于赵某、张某夫妇出资购置,后因分家登记至小儿子名下,属于附条件赠与,所附义务即保障赵某、张某夫妇终身居住使用。小儿子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应当承受该赠与附带义务,无权要求老人腾退房屋,故驳回孙女要求老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体现了保护老年人居住利益的司法底线。案涉房屋源自二老早年出资,后按农村风俗分家登记至儿子名下,结合老人长期轮流居住的实际,该赠与附有保障老人终身居住使用的义务,属于附义务赠与。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的同时,应一并承受财产之上的居住保障义务,不能取得房屋后即要求老人搬离。继承纠纷不能只算财产账,也要兼顾家庭伦理。司法裁判既要保护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也要守住老年人居住养老的基本权益,引导家庭成员善待老年亲属,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撰稿:翁梅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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