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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张甲(化名)十余年的土地流转费由儿媳张乙(化名)代收,双方就余款返还产生争议。儿子儿媳认为赡养花费应从代管流转费中扣除。法院明确,赡养义务具有无偿性,与老人财产返还属不同法律关系,未经老人明示同意,家庭开支不能径行抵销代管财产,最终判决儿媳返还扣除已付部分后的剩余流转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甲名下2014年至2025年间的土地流转费,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土地流转费一并由村委会发放至儿媳张乙的银行账户。因张乙拒绝返还属于张甲份额的土地流转费,故张甲诉至法院。张甲的儿子及儿媳认可已返还八千多元,拒绝返还其余款项,并主张老人张甲多年来已默许将土地流转费用于家庭开支,且两人承担了老人的赡养费用,应从土地流转费中予以抵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流转费系张甲的合法财产权益,儿媳张乙代为领取后应当返还。儿子儿媳虽以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抵扣,但赡养父母系成年子女法定义务,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老人财产的依据,且儿子儿媳未能举证证明张甲同意将其土地流转费用于家庭开支。故法院判决在扣除双方认可的已返还部分款项后,儿媳应返还张甲剩余土地流转费。法院表示,老年人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家庭成员代为领取土地流转费等收入后,应及时返还,不得擅自截留。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无偿性,子女不能以承担赡养费为由,从代管的老人财产中抵扣,更不能据此拒绝返还,否则即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主张以老人财产抵扣家庭开支,应举证证明老人明确同意,举证不能的,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区分赡养与财产返还两个法律关系,对防止借赡养之名侵占老年人财物具有引导意义。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撰稿:屠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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