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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老有所居”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梳理赡养、继承、房屋财产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李某因车祸致行动不便,三子女曾轮流照料,其中两名子女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矛盾激化,李某拒绝继续与两人同住,由第三名子女单独照护,并诉请该两名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法院认为,赡养方式应尊重老人真实意愿,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赡养费600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某和孔某夫妇育有三名子女,孔某早已去世。2023年李某因车祸导致行动不便,由三子女每人照顾李某一周。此后,其中两名子女称,自2025年起因与李某发生冲突,遂不再照顾李某,李某也不愿再与这两名子女共同生活,由另一子女照顾至今。现李某起诉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两名子女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诉讼中,两子女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表示愿意继续照顾李某,但各方矛盾较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曾在照顾老人期间发生冲突,彼此之间已难以共同生活,现李某不同意由两子女继续照顾自己,坚持要求给付赡养费。鉴于老人与该两名子女之间矛盾难以调和,且老人有自主选择赡养方式的权利,其意愿应予尊重。综合考虑李某的年龄及身体情况、生活情况、收入情况、日常需要及子女负担能力等,判令两名子女每月分别向李某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院表示,赡养老人,既可以共同生活、直接照料起居,也可以给付赡养费,具体方式应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两名子女虽愿继续照料李某,但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冲突,矛盾难以调和,李某明确拒绝再与两人共同生活,强行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不利于老人安度晚年。法院的判决保障了老人自主选择赡养方式的权利。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撰稿:公孙锦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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