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著名的审判,为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树立了若干重要原则。这场大审判同时也遭遇了若干挑战,有来自法律层面的,有来自伦理层面的,也有因法律与伦理冲突而产生的。
美国1961年的影片《纽伦堡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力图将这一宏大的历史画卷浓缩进一场审判过程中。导演选取了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法律与伦理是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
德国法官被指控是因为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现在被认为是恶的法律,比如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剥夺生育权的法律。法庭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德国,法官的地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压力?法官是否有选择权,如果不服从将会怎样?一个司法部官员魏克,曾经是被告之一耶林法官的老师,证实他自己由于抵制希特勒的恶法而被迫辞职。与此相关的是,法庭要审查德国法官对纳粹的效忠程度,这其实是一种主观状态的考察。也就是从主观状态和客观可能性两方面对德国法官的行为进行判断。但问题在于,即使法官有选择的可能,那么他应不应该进行选择?他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判断?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他应该遵循什么法则?
这既涉及到了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又涉及到了关于法律的永恒的争论:有没有比实在法效力更高的规则,可以对实在法进行判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自然法学派认为神法、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而历史法学派则不承认自然法的效力。
在这种处境下,德国法官既面临着外来的政治压力,也面临着职业伦理的挑战。这正是耶林法官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其他法官仅仅是政治人物,他们自然地选择了服从政治;而耶林是经过了反思的,实际上他服从的并不是政治压力,而是他所认同的职业伦理,和他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尽管,他的这种选择在纽伦堡审判中被法庭所否决。
上面分析了德国法官面临的职业伦理的两难困境,即是应该服从法律、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判断进而选择适用。对法律进行判断的标准必然是伦理的、超出法律之外的。这场纽伦堡审判中也涉及到了对伦理的讨论。
上文也提到了,耶林法官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对职业伦理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认同当时实在法的价值取向的:国家本位,为了达到所谓的国家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诸如生命、健康等,个人在这样的视野中是缺位的;因此才有了种族进化的政策,才有了剥夺生育权的法律。这不仅是耶林的伦理选择,也是所有被告的伦理选择,甚至是德国整个上层社会的伦理选择。影片中出现的那位俏丽高雅的贝托太太,无疑代表了德国上层社会的形象。她为耶林辩护的理由是:“耶林法官举止绅士、高贵,敢于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样一个正派的人,怎么会犯错呢?”这些高贵的人没有经受过苦难,因而也就没有对受难者的同情、怜悯之心。他们不是不可能知道执行法律的后果,而是不想知道,不想去想。因而海伍法官在最后与耶林的会谈中,在耶林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海伍法官回应道:“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是啊,当你眼里没有“人”这个概念的时候,一个人和许多人在你眼中是等同的——等于虚无。这种伦理判断在纽伦堡审判中,海伍法官给予了最强烈的谴责,他宣判到:“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正是基于对这种伦理的信念,海伍法官和检察官顶住了美国施加的政治压力,坚持对德国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开始形成,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将西德作为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因而极力争取德国的支持。要得到德国的支持,就必须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接受审判的德国法官无疑是核心人物。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德国法官的同时,也接受着自己良心的审判,他们面临着与当时德国法官相似的处境——
当良心遭遇政治,你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
第二篇
战后对纳粹战俘的审判,除了纽伦堡审判之外,我们还熟悉1961年在耶路撒冷对德国纳粹高官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那次审判因为哲学家汉娜•阿伦特的长篇报告《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以及她提及到极端的恶与平庸的恶之间的争议更为人所熟知。
但实际上,无论是审判的规模、意义和影响,纽伦堡审判更具有代表性,尤其是考虑到二战的硝烟还未散尽,国与国之间并未达成共识,国际法庭远未成型,几个大国之间对纳粹战俘的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丘吉尔就曾建议将纳粹领导人直接拉出去枪毙,而不是通过司法形式达到同样的目的——再加上他们有着更深一层的担忧,因为这样的审判并无先例,是否能够成功还无法确定。如果让纳粹战犯通过合法途径逃脱了惩戒,审判就成了笑柄。至少从这个意义上,纽伦堡审判为后来的耶路撒冷审判提供了一次相对成熟的经验。
所谓“相对成熟”当然不是说说而已,纽伦堡审判的争议从未中断过。正如阿伦特质疑的那样,对纳粹提起诉讼的罪名:第一,阴谋违反国际协定发动侵略战争罪;第二,破坏和平罪;第三,战争罪;第四,反人道罪。这四条罪名都没有任何先例,国际刑事法庭的刑事判决是否适用于自然人,法律是否有追溯力,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你也同样有罪”等一系列法律和正义问题随之而出。尤其是最后一条,盟军在战争中也使用了过度的暴力。纽伦堡在审判时是一片废墟,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同盟军军官也会阻挠审判,因为他们担心在战后落到同样的下场。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之下,纽伦堡审判的正义性和合法性都会受到方方面面的质疑。
对当年涉身其中的`人而言,这样的审判如何执行,何时到头,取得什么样的结果都无法预料,除了不断地煎熬,根本没有任何胜利可言。从这个角度上说,《纽伦堡来信》这本书具有一种非同寻常的意义。本书的作者是克里斯托夫•多德。他的父亲托马斯•多德在1945年时被派去处理纳粹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是审讯纳粹战俘的四位美国律师之一,而且是唯一的平民。
从1945年9月到达满目疮痍的纽伦堡开始,到1946年10月对21位纳粹战犯进行判决,这整个一年多的时间内,托马斯全程参与了这次审判。他有一个良好的习惯,每天忙完工作后,都会把每天的工作情况写给远在千里之外的妻子格蕾丝,同时也在信中写下了对妻子浓浓的依恋与想念。
时隔多年,托马斯的儿子,本书的作者决定发表这些信:“然而就在我开始思考父亲如何看待当今世界上发生的事件,以及目前美国本土发生的事件的时候,我们决定公开这些信件。父亲曾在纽伦堡审判上陈述过的法律规则,以及他曾在审判中有力表达过的一些标准,似乎已因一系列的过度滥用而迷失。我们的国家也犯了其中一些错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原因,“这也许难以令人相信,但确实存在着一个对纽伦堡和其深远意义一无所知的世界。仍然有人否认大屠杀。”
我们已经见过各种大屠杀的叙事,无论是幸存者回忆录,还是好莱坞电影,都对纳粹战犯的罪行进行过刻画与描述。但是任何虚构的文本和回忆都无法与这些记录下来的私人信件相比。回忆也会变形,虚构更会对历史的真实性形成一种虚假性损害。只有这些当下的、真实的、迅疾的私人书信代表了一种更为客观的书写态度。更为难得可贵的是,托马斯在书信中几乎触及到了纽伦堡审判中的每一个层面,他们内部的争斗与排挤、国家之间的敌视、审判的困境、堆积如山的证据的采用、犹太人的缺席、各位法官的个性与特点、对官僚制度的厌恶、21位纳粹战犯的特性(当然还有他们当时在纽伦堡的真实生活状态),都被他写到了信中。
这本书信集不啻为一本纽伦堡审判的内部档案。他真实记录下了自己的困惑与思索。正如托马斯在1945年8月27日的信中对妻子所言:“我已经把每天给你写信这件事,首先当作跟你聊天沟通的机会;其次,也当做是为你,同时也是为我,以及我们的今后,记录下我在这里工作的经历和曾经有过的想法的机会。”
这其实也成为了纽伦堡审判的意义。在1945年11月审判开始时,首席大法官杰克逊就已经指出了纽伦堡审判的任务:“对全世界来说,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怎样认真地儆戒未来。”除了核实和认定纳粹当局犯下的重要罪行,还有一点就是要“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纽伦堡审判同时给将来同样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尤其是给后来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审判指明了方向。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的后记中曾经提到,在对艾希曼审判的辩护中,经常被援引的理由是,尽管在二战中最大的犯罪是对犹太人的犯罪,然而在纽伦堡审判中,犹太人却只是旁观者。耶路撒冷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转折点:犹太人的灾难第一次占据了法庭审理的中心位置,正是这一事实使得这次审判与此前在纽伦堡及其他地方进行的审判截然不同。“但这充其量只有一半符合事实。其实,在纽伦堡审判中,正是犹太人的灾难促使同盟国开始酝酿‘反人类罪’。”她还解释说,纽伦堡国际法庭之所以没有能够在反人类罪的问题上充分地维护正义,“并不是因为受害者是犹太人,而是因为宪章要求,对于这种本身和战争几乎没有关系、但其行为却又往往混淆于战争并且对战争手段造成影响的罪行,要和其他罪行通盘考虑。”
托马斯在1946年6月9日的信中写到了这种类似的困惑,因为审判当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争议,因为没有重视犹太人和大屠杀遭受了很多误解:“有时我很气馁,不知道这一切是否值得。其他人呆在家里批评我们,因为我们想让发动战争成为不值得的冒险,而我却接受了这漫长而艰难的任务。”尽管如此悲观,但他仍然坚信“将来的某个时候,此案的真正价值会被了解、被理解”。
第三篇
纽伦堡审判是一次历史性的大审判,它引起了整个世界的热切关注。
纽伦堡法庭由美苏英法四大国各派遣一名审判官、一名代理审判官主持。签约国首席起诉代表组成起诉委员会,负责公诉事宜。
这项工作可不轻松,在押的战犯中有重大罪行的何止百千,可以说个个都是血债累累,但作为“首要”战犯,被告必须是在纳粹政权中处于显赫地位的,对侵略罪行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甄别工作花去了大量时间。
对22名纳粹战犯的起诉书长达66页,经各国首席起诉代表共同签字后发出。
公诉方对起诉进行了充分准备,起诉委员会从收集到的上千吨各种纳粹文件和文字材料中,选出可作为证据的材料3000余份,加以核查、分类、登记、复印,并一一翻译成英、法、俄三种文字,最后呈交检察官备用。检查方面还集中了一批检方证人。
1945年11月20日10时3分,庄严肃穆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原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身着黑色法衣的美英法三国法官和一身戎装的苏联法官端坐在大厅正面的审判官席上,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他们身后树立着美、英、法、苏四国国旗。21名德国纳粹战犯坐在被告席上,其中鲍曼未出庭。大厅内的记者席和楼上的旁听席早已挤满了人。
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公诉人起诉。在21名战犯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分别是:德国内阁、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主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也正是他向罗斯福总统提议并促成这次审判的进行。紧接着,苏英法等国起诉代表陆续发言,起诉书中所罗列的事实是坐在旁听席上的德国人闻所未闻,也为之震惊。
依照法律程序,宣读起诉书后,当由公诉方对起诉内容做出详细说明,再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和反证。这一阶段,法庭共开庭审判403次,公诉方传召的33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方除被告中19人的供词外,还有61名证人出庭作证,此外辩护方另有143名证人以书面答问的方式提出证言。另外对各被告和犯罪组织提出了数以十万计的宣誓证书。
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审判时必须得到充分的辩护,法庭专门为被告配备了辩护律师,共有22位,系被告本人从盟国提出的一张可靠的德国律师名单中挑出来的。庭审过程证明这些律师是称职的,虽然所有的被告已经不可能支付律师费,辩护律师们和他们的家人吃的是占领者的面包,但他们仍然依照法律正义的指引和律师执业道德忠实地站在了委托人的利益上,做着艰苦的努力,在审判过程中,他们共向法庭提交了30万条的书面证明材料,努力为自己的辩护对象减轻罪责。庭审中,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
许多被告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因为他们只是作为一名军人或德国公民在履行自己对于祖国的义务而已,他们遵守的是德国的法律和职责。但法官明确告诉他们,除了国家的制定法外,人类头上还有自然法的存在,那就是良知,就是道德底线,就是对于人类生命权的尊重和不同文化的兼容。当法律成为一种恶魔施虐的帮凶时,每一个人应服从自己内心自然法则的召唤而不是以职责所在,服从命令是天职作为自己罪行的抗辩。这种法理的提出,不仅解决了纽伦堡审判法律依据的问题,也为日后国际法庭的成立奠定了法理基础。
1946年9月30日,长达248天的审判进入高潮期,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
19名战犯被分别判处绞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予以释放。除了如前所说的被起诉的组织中除冲锋队被宣告无罪外,其他五个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法庭在宣读完判决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纽伦堡审判就这样结束了。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一个跨国的法庭以法律的名义给战争的密谋者、组织者、执行者以公开的、公正的审判。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有关职责合法性与道义性等诸多法律及人类文明深层次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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