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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余成龙 2019-11-03

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首问负责制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㈠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办理部门:综合股3、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4、办理条件: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5、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评审→批复6、办理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㈡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办理部门:综合股3、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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