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3 术语3.1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3.2 重大危险源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4 一般规定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5 生产、储存和使用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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