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构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能够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就应是不同潜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社会上不同潜力的人(即柏拉图所说的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三个阶层)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到达了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其说是古代正义思想在长期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勿宁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为恰当。
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此刻: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会成员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就应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满足后者。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原则,反映出个人和国家关系问题是其正义论要论述的根本问题。其实,一问题也是一切政治哲学都要讨论的根本问题。但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对待个人和国家关系问上,为政府的制度建设带给了更为深刻、合理的理论依据,是古希腊的正义思想和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正义思想所不可企及的。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突出个人对国家秩序的服从,以国家利益消解个人利益。而17-18世纪的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既产生了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典型君主专制论,也产生了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有限政府论,它们虽然代表了启蒙时代在个人和国家关系上的两种对立的倾向,但共同的是,都没有解决好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个是以国家专制吞没个人自由,另一个则是以个人自由排斥国家干预。个人自由对国家干预的排斥的这一思想倾向,发展到19世纪初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手里,就更趋于极端。功利主义者边沁、密尔认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个人利益是真实的,社会利益是虚构的,社会利益但是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利益,必然会带来全社会的繁荣。因此,他们主张国家对个人经济社会生活采取放任主义或不干涉原则。“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功利主义已完全排斥和否定了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调节。罗尔斯虽然继承了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传统,但他关于个人和国家关系的理论,既和古希腊哲学家的正义论大相径庭,也远甚过启蒙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仅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更看到了两者的对立,并深刻揭示了人类自由的悖论现象,即:当个人充分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由于人类理性的缺限和迷误,也必然会造成人们利益的冲突,造成人们实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结果的差别和不平等,从而最终限制和破坏了个人对自由权利的充分享有。同时,罗尔斯还为我们带给了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那就是在实施自由原则的同时实施差别原则,透过国家调节以保障自由和不断解决由之产生的矛盾。罗尔斯关于自由与平等相矛盾的思想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两条正义原则,对于我们改革开放中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很强的借鉴和启迪好处。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是必然存在的,不仅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深刻的表现,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亦是如此。尤其我们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随之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了保障公民个人充分享有政治经济的自由权利,又持续社会的长治久安,使我国成为高度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务必合理确立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政府管理制度。当然,这样的政府,既不就应是霍布斯式的专制政府,也不就应是功利主义者主张的极端放任自由的政府。只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有条件的政府干预理论,才能为我们带给建立政府和个人关系的较为合理的模式,也才能为我们带给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政府对个人的保护干预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具有借鉴和启迪好处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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