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6lt;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6gt;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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